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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5民终1314号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4723 次 标签: 违章建筑

文章摘要:

【案号】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浙05民终1314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湖州供电公司系根据南浔执法局发出的《已建违法建筑停止办理手续和提供服务通知书》对金××房屋停止供电,从该通知书的内容来看,对金××房屋停止供电的主体是南浔执法局,湖州供电公司的身份系协助执行人,而非供用电合同这一民事合同的供电方。本案中,湖州供电公司进行具体的停电操作只是对南浔执法局所采取的停止供电这一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其性质并非独立自主行为而是行政行为的组成部分,因此,湖州供电公司停止供电的行为不是民事行为,也不会因为当事人间供用电合同的存在而转化为民事行为,也就无民事违约之说。至于金××的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筑,其用电是否属于居民生活用电,均不影响对湖州供电公司停止供电行为属于行政行为的辅助实施行为的认定。
如果金××认为南浔执法局的相关行政行为以及辅助的停电措施存在瑕疵或违法,寻求法律救济的对象也应是作出该行政行为或提出辅助措施要求的行政机关,而并非依照该协助执行要求提供辅助义务的湖州供电公司。
本案纠纷实质上系由于金××不服南浔执法局所实施的停止供电这一行政行为而引发的行政争议,该争议涉及的法律关系并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或人身关系,故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据此,一审法院裁定驳回金××的起诉,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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