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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

更新时间:2023-05-31   浏览次数:3454 次 标签: 单位证明材料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96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而黄×向本院提交的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5日出具的证明,仅加盖了山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印章,不符合该条关于单位证明材料形式要件的规定,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

文章摘要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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