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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列为共同被告?

更新时间:2018-12-16   浏览次数:179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非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2)当事人有权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文章摘要2:

问题:保险公司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能否列为共同被告?  

解答: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1)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除非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2)当事人有权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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