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法律问答   

惠尔普法|外派务工在国外发生工伤是否适用国内工伤认定?

更新时间:2023-10-29   浏览次数:3370 次 标签: 派遣出境

文章摘要: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外派务工在国外发生工伤,如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适用国内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仍然适用国内工伤认定。

文章摘要2: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 1994年4月19日);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外派务工在国外发生工伤,如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适用国内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仍然适用国内工伤认定。


解析:在外派劳务关系中,外派企业是用人单位,境外雇主是用工单位,外派劳务人员在境外因工造成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外派企业作为工伤单位主体。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四十四条 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

(人办函〔1996〕83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二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交通部人事劳动司:

  你司《关于我部劳务外派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函》(人劳险字〔1996〕863号)收悉。根据《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和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11月8日《关于审理涉外海上人身伤亡案件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试行)》精神,参考有关部门处理同类问题的做法,我们意见,如外方赔偿金中包括了永久性致残后的生活费,其标准已达到国(境)内同类退休人员水平,不再重复享受国(境)内退休费待遇。

    1996年12月5日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失效】

(劳办发[1994]131号 1994年4月19日)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山西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遭意外枪击致伤是否属于工伤等问题的请示》(晋劳仲函字[1993]03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你省一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期间意外遭枪击而致伤,对此我们同意你们的意见,即按照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的规定,认定为工伤。认定工伤后,其具体待遇的处理也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办理,外方给付的赔偿金,原则上归个人所有,但国内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在获得国外赔偿金之前,如果单位已先期垫付了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索赔支出的诉讼费用等,应从国外相应的赔偿金中扣还,扣还后工伤人员享受的工伤待遇比国内工伤者所享受的待遇略高。具体扣发比例,请你们研究决定。


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失效】

(劳险字〔1992〕16号)

【失效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三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局:

  你局青劳险(1992)117号《关于对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我国外派劳务人员发生伤残、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问题,同意你们的意见,即参照《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国发〔1981〕147号)文件的原则处理。具体意见如下:

  一、外派劳务人员伤残或死亡属于外国有关方面造成的,外派单位应积极索赔,不应为外方承担伤害赔偿责任。外方付给的赔偿金,原则上应归当事人或其家属所有。但单位已垫付的诉讼费(包括索赔支出的费用)、医疗费、护理费、治疗期间工资以及事故善后处理等费用,应从国外赔偿金中扣还。

  二、外派劳务人员在国外发生伤、亡后,应按照因工伤亡对待。国外赔偿金与国内工伤保险待遇相重复的费用可酌情扣发。但国外赔偿金中的精神损失赔偿不作为重复待遇计算。

  三、国外没有赔偿金的,按国内工伤保险待遇处理,所在单位应给予适当照顾。

    劳动部

   一九九二年六月十五日

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