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特殊情形工伤保险责任
- 日期: 09-21 03:15
- 作者:陈其象律师
- 标签: 双重劳动关系 多重劳动关系 非法发包 非法分包 承包经营 挂靠经营 破产清算 派遣出境 工伤保险责任单位 保险责任主体 工伤责任主体 个人挂靠 特殊用工 单位分立 单位合并 单位转让 借调 企业破产 劳务派遣 指派工作 非法转包 个人挂靠经营 工伤赔偿追偿权 非法承包 违法分包 违法发包 违法转包 特殊工伤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2:
摘要1:《工伤保险条例》第43条、第44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形下的工伤保险责任。
摘要2:
摘要1: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外派务工在国外发生工伤,如果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适用国内工伤认定;如果没有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仍然适用国内工伤认定。
摘要2:人事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人办函〔1996〕83号);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外派劳务人员因工伤亡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4]131号 1994年4月19日);劳动部关于外派劳务人员伤、残、亡善后处理问题的复函(劳险字〔1992〕16号)
摘要1:【要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据此,对于境内公司外派本单位员工到境外工作,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的,以该员工是否参加了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为标准,分两种情形处理:
1.外派员工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与赔付。
由于该员工的国内工伤保险关系已经中止,则在中止期间内,如员工在境外发生工伤,应当由境外的实际用工单位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付,国内公司无需承担赔付责任。
2.外派员工未参加国外工伤保险时在境外发生工伤的工伤认定与赔付。
如果外派员工未参加境外当地的工伤保险,则其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相应的,即便该职工是在境外发生工伤,其工伤认定及工伤赔付事宜仍应当按照国内的相关规定办理。具体而言,工伤认定应当由该外派职工所属的企业向其所在地的工伤认定机构申请认定,并按《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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