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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单位证人有哪些要求?

更新时间:2019-01-02   浏览次数:2896 次 标签: 单位证明 单位证人

文章摘要:

解答:(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单位证人的书面证言范畴,形式上要求“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文章摘要2:

问题:单位能否作为证人?单位证人有哪些要求?

解答: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之规定,单位可以作为证人。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属于单位证人的书面证言范畴,形式上要求“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当然,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单位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质询。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证人条件及出庭作证的义务】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七十三条【证人出庭条件及证人作证的义务】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

  (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

  (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五条 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人民法院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可以向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

  单位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拒绝人民法院调查核实,或者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五条【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

  第五十六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几种情形】《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是指有下列情形: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前款情形,经人民法院许可,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或者视听资料或者通过双向视听传输技术手段作证。


经典案例

·朱瑞峰、卢国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裁判摘要】关于朱瑞峰提交的消防部门出具的《证明》的证明力,原审法院以该证明属于证人证言,相关证人未出庭接受质询,且内容与消防部门出具的消防整改通知书内容不相符为由不予采信,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证据认证规则。朱瑞峰认为该《证明》属于书证的申请理由,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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