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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胜诉案例】国有企业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与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

更新时间:2019-01-05   浏览次数:402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文章摘要2:

国有企业单位之间因国有资产经营权、使用权发生的纠纷,不属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与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上诉案

▌裁判要旨

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索引

一审: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2018)闽0902民初173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9民终1757号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一审被告):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

委托代理人:董帝銮,福建惠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

 

▌基本案情

2000年12月,某地方国有企业因房屋折迁,与开发商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约定采取产权调换的方式取得开发后的某商贸大厦的诉争房产,某国有企业支付给开发商诉争房产差价。2003年10月,根据上级决定,某地方国有企业参与行业改革,以其资产入股某省某行业集团,并由某省某行业集团成立分公司,某地方囯有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指定由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履行入股某省某行业集团出资人职责。2004年4月,因上述商贸大厦烂尾,讼争房产无法作价评估,以支付的差价挂账金额作为入股股本。2014年5月,当地政府以文件形式,明确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作为诉争房产的承接主体。诉争房产现为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占有使用,尚未办理权属证书。

一审原告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以讼争房产没有入股为由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返还诉争房产。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房产因未评估没有作为股本入股某省某行业集团,其经营权、管理权承接主体为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判决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返还诉争房产。

一审判决后,被告某省某行业集团某分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争议焦点

本案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二审裁定

二审法院认为,诉争房产纠纷为当地政府进行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某国有资产投资公司的起诉。

 

▌分析

本案当事人双方均为国有企业,诉争房产是国有资产,诉争房产纠纷系政策原因进行国有资产调整、划转引发的涉及国有资产管理权和经营权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因此,本案应由双方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调解和裁定,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

一审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作出判决是错误的。

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是正确的。

 

▌法条链接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行办法》第五章“产权纠纷处理程序”第二十九条规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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