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讼也法规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等转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更新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163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闽司〔2015〕260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国家安全厅、福建省司法厅转发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

(闽司〔2015〕260号)

各设区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厦门海事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法院、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平潭县人民法院、平潭县人民检察院,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办:

  为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根据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制定了《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下称《规定》),现将《规定》转发你们,并结合全国和全省律师工作会议精神,提出以下几点意见,请各地、各单位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一、要认真学习领会《规定》精神,了解掌握《规定》的各项要求,充分认识《规定》的重要意义,增强贯彻执行的自觉性,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和省里的部署要求上来。要按照陈冬书记在全省律师工作会议上强调的“同增一份认同、同尽一项义务、同担一种责任、同守一条底线、同建一个平台”的要求,从构建司律新型关系、端正司法理念、规范司法行为、改进司法作风入手,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保障和促进律师依法执业。

  二、要把《规定》的各项要求落到实处,在侦查、起诉、审判、诉讼监督等各个环节为律师依法行使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权等各项执业权利提供便利,进一步完善提升各级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大厅、律师会见室、阅卷室、休息室、专门通道,各级检察院的检务公开大厅、律师接待室和公安系统的律师会见预约平台等服务设施和平台,既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便利,又提高办案质量、效率和公信力。

  三、要畅通律师反映问题和投诉的渠道,落实律师执业救济。对于律师对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进行反映和提出申诉、控告的,要及时调查核实,依法纠正,严格责任追究。同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律师,确保律师在依法执业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渠道反映,有办法解决,有人承担责任。

  四、要进一步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建立健全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检察官与律师联席会议以及其他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等制度,努力在司法人员与律师之间搭建公开透明的沟通交流平台,探索完善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动我省的司法公正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国家安全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5年12月19日

   附件:《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的通知(略)

标签

暂无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