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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更新时间:2019-01-14   浏览次数:28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闽司〔2016〕211号)

文章摘要2: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暂予监外执行中相关医学问题的意见

(闽司〔2016〕211号)

各市、县(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分局)、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公安局、卫生计生局,省监狱管理局,各监狱、各有关省级医院:

  为认真贯彻《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司发通〔2014〕112号)精神,切实提高我省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工作的规范性与可操作性,结合我省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闽司〔2008〕188号)停止使用。各单位在执行本意见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司法厅、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报告。本意见不作为罪犯能否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的依据。

目录

一、关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评估 回目录

  ㈠本意见中“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是指《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的疾病短期内出现可预见、可防治、危及生命的情形。因疾病发生猝死的情形由于其具有突发性和意外性,难以预测和防控,因此临床上评估某种疾病“具有发生猝死的可能”,不等同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

  ㈡对于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情形的评估,参照《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见附件1)。

二、关于“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的界定 回目录

  ㈠各种恶性肿瘤规范治疗结束后(可以是手术治疗、放射治疗、化学治疗、免疫治疗等),经复查,各项相应指标持续正常,没有肿瘤存在的临床症状与体征,没有肿瘤存在的影像学及检验学依据,并且保持三周年(含)以上,视为临床治愈。

  ㈡“非临床治愈期的各种恶性肿瘤”是指除临床评估为“临床治愈期”以外的恶性肿瘤。各种重要脏器恶性肿瘤行器官切除并异体器官移植术后,需进行抗排斥等药物治疗的,视为非临床治愈。

  ㈢对于因病情无法做病理检验确诊的恶性肿瘤,在评估是否符合保外就医医学条件时,应当有两所二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并附客观诊断依据,其中至少一所为三级医院,一所为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2014〕22号)文所指定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诊断医院(以下简称:省政府指定医院)。

三、关于“久治不愈”的界定 回目录

  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明确规定需“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的情形外,“久治不愈”指经门诊治疗和/或住院治疗,并经临床评估仍病情恶化或未见好转的情形。

四、关于“严重功能障碍”的界定 回目录

  临床上对实质脏器(心、肺、肝、肾等)功能障碍的分级通常用“轻、中、重度”的分级标准,《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严重功能障碍”表述中的“严重”非对应于“重度”,而是指“中度及以上的”分级标准。

五、关于“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的检查项目清单 回目录

  为明确“高血压、冠心病等心脏疾病、糖尿病”三类疾病的诊断和严重程度评估,特列出检查项目清单。

  ㈠高血压病

  1.基本项目:诊室血压(2-3次)或24小时动态血压监测(ABPM):心电图;超声心动图;颈动脉超声;餐后血糖;血生化(钾、空腹血糖、血脂5项和尿酸、肌酐);血常规;尿液分析(尿蛋白、糖和尿沉渣镜检);尿白蛋白定量(糖尿病患者基本项目);眼底检查;胸片等。

  2.选查项目:脉搏波传导速度(PWV)以及踝臂血压指数(ABI);血浆肾素活性;血和尿醛固酮;血和尿皮质醇;血游离甲氧基肾上腺素(MN)及甲氧基去甲肾上腺素(NMN):血和尿儿茶酚胺;动脉造影;肾和肾上腺超声、CT或MRl:睡眠呼吸监测等;脑功能、心功能和肾功能检查。

  ㈡冠心病等心脏疾病

  1.基本项目

  血压、心电图、超声心动图、血常规、肝肾功能、血脂分析5项、心肌肌钙蛋白I或T、血清肌酸激酶(CK)及同工酶(CK-MB),空腹血糖、C反应蛋白。

  2.选查项目

  餐后2小时血糖、24小时心电监测、冠脉CTA、冠状动脉造影、胸部X线、放射性核素检查、颈动脉超声、动脉硬化检测、肌红蛋白、乳酸脱氢酶及其同工酶、B型利钠肽(BNP)。

  ㈢糖尿病

  1.基本项目

  体质指数(BMI)、腰围、诊室血压、随时血糖、空腹血糖、

  餐后2h血糖、糖化血红蛋白、血常规、血脂分析5项、尿常规、尿白蛋白、尿肌酐、肝肾功能、视力及眼底检查、心功能、心电图。

  2.选查项目

  OGTT、促甲状腺激素、胰岛素、C肽、血酮体、尿酮体、血PH、血碳酸氧根、血钠、血钾、肌电图等神经电生理检查、心脏超声。

六、关于“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接近”的界定 回目录

  ㈠“两种以上严重疾病”是指两种以上独立诊断的疾病。

  ㈡“接近”指所患疾病仍有少部分客观指标未达到本标准相应条款中的严重程度诊断标准范围。

七、关于“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植入”是否视同自体器官 回目录

  器官移植、人工替代物如心脏支架、起博器、人工关节等植入人体后,可视同自体器官,参照相应条款予以评估。

八、关于“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标准 回目录

  《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中“生活难以自理”的判定参照《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 16180-2006),结合医学实践执行。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五项日常生活行为中有二项需要他人协助才能完成,且经过六个月以上治疗、护理和观察,自理能力不能恢复的,可以判定为生活难以自理。

九、关于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程序 回目录

  对罪犯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见附件2)。对于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监狱提出的罪犯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委托申请,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当受理。医院根据委托,由医务部(科)组织有关医务人员对罪犯进行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并出具加盖医院院级行政公章的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书(格式见附件5、6、7,择一填写)。鉴于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医疗专业人员结构的特殊性,其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格式可按照附件8执行,并加盖医院疾病证明专用章。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应由委托单位工作人员持单位介绍信至省政府指定医院医务部(科)领取,或由医院寄送至委托单位。省政府指定医院应尽量对照《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对罪犯所患病种及病情严重程度予以描述;监狱、看守所在上报审批及法院发函征求检察意见时应载明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几条、第几款(项)规定。非经法定事由,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泄露参加病情诊断检查工作的医务人员名单。

十、关于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 回目录

  ㈠在保外就医工作中,对罪犯精神疾病的诊断及评估应当通过省政府指定医院诊断、评估和法医精神病鉴定。

  ㈡对罪犯“有无服刑能力”的评估应当通过法医精神病鉴定作出,委托单位应向法医精神病鉴定机构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3)。

  ㈢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进行诊断、评估时,委托单位应向省政府指定医院提交书面委托书(格式见附件4)。

  ㈣对“有严重暴力行为或倾向,对社会安全构成潜在威胁”的精神疾病,由省政府指定医院按照《卫生部关于印发〈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的通知》(卫疾控发〔2012〕20号)进行评估,应界定为危险性评估等级为3级及以上的情形,评估结论应在病情诊断书中载明。

  重性精神疾病危险性评估分级(共分为6级)。

  0级:无符合以下1-5级中的任何行为;

  1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

  4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人,不能接受劝说而停止,包括自伤、自杀;

  5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十一、关于罪犯病情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办理 回目录

  审批、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认为病情诊断或妊娠检查存在需进一步审核的情形,有必要重新诊断或检查的,应当委托省政府指定医院中资质条件不低于原诊断医院的医院诊断或检查。

十二、关于病危罪犯立即保外就医的办理 回目录

  罪犯病危是指罪犯病情十分危急,临近死亡危险,其病情严重程度及危急程度应高于短期内有生命危险的情形。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已经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且有省政府指定医院下达的病危通知,可暂不考察其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是否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即可办理立即保外就医。承办机关在办理立即保外就医的同时,应当将罪犯病情诊断书、病危通知书报送检察机关。罪犯保外就医公告后将罪犯病情诊断书及病情资料、审查意见、批准机关作出的文书等有关资料送交检察机关审查。罪犯立即保外就医后,监狱或看守所应配合社矫部门密切跟踪其诊治和复查情况,对于所患疾病的病种归属不明或尚未经过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罪犯,应派员对六个月以上常规治疗的情况进行实地考察,并在常规治疗后组织病情诊断,实地考察和病情诊断的结论应当通报检察机关。罪犯病情好转或者治愈,不符合继续保外就医条件的,社矫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收监建议,监狱、看守所应当及时予以收监执行并通报检察机关。

十三、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检察意见的要求 回目录

  ㈠法院、公安机关、监狱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应当征求检察机关意见,并应将以下材料送交检察机关:

  1.征求检察意见的书面函。写明罪犯基本情况、简要案情、 罪犯所患疾病符合《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的具体条款、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和适用法律的具体条款、决定机关的审查意见。

  2.病情材料。包括:妊娠检查书/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证明材料/生活不能自理的鉴别意见/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近期出具的病情诊断书;相关化验单、影像学资料、病历等有关医疗文书。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因患有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疾病拟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还应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短期内可能危及生命的证明文件。法院、公安机关、监狱组织进行诊断、检查或者鉴别的,应将委托书一并寄送。

  3.有关法律文书和申请材料。包括起诉书、刑事裁判等文书;监狱、看守所提请暂予监外执行建议书;罪犯、被告人及其家属提出的暂予监外执行申请书。

  4.如有委托罪犯居住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区影响调查的,应有社区矫正机构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

  5.保证人、保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 

  ㈡人民法院在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前征求人民检察院意见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意见。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法院生效判决之后及时向法院出具审查意见,以便于法院在执行刑罚的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前作出是否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

  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暂予监外执行有关材料后十日以内审结并作出审查意见。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十日。对材料不齐的,人民检察院可以退回或者要求补充提供。

  附件:

  1.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

  2.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3.司法鉴定委托书

  4.精神病诊断委托书

  5.罪犯病情诊断书

  6.罪犯妊娠检查书

  7.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8.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6年9月1日


  附件1: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判定标准

  各种急慢性疾病导致一个及以上重要脏器(心、脑、肝、肾、肺等)或导致一个及以上系统或重要组织(如血液、脑脊液、皮肤等)功能严重损害,可判定为短期内有生命危险。为便于保外就医常见疾病短期内有生命危险情形的甄别,具体分述如下:

  一、传染性疾病

  ㈠艾滋病

  艾滋病合并严重机会性感染,或全身重要器官功能严重损害,经治疗未见好转。

  ㈡结核病

  ⒈肺结核伴空洞并反复中等量及以上咯血导致以下两种情况之一的:

  ⑴经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重度贫血;

  ⑵窒息经积极治疗后仍出现呼吸衰竭。

  ⒉结核性脑膜炎合并严重脑水肿征象(如:头颅影像学检查提示中线偏移或弥漫性脑水肿;明显颅高压症状;颅高压导致意识障碍等)。

  二、肝脏疾病

  ㈠急性肝衰竭。

  ㈡亚急性肝衰竭(中、晚期);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中、晚期)。

  ㈢慢性肝衰竭或失代偿期肝硬化出现以下情况之一:

  ⒈肝肾综合征;

  ⒉肝肺综合征;

  ⒊Ⅱ度以上肝性脑病;

  ⒋经一周抗感染治疗,未得以有效控制的感染(如仍有38℃以上发热或中性粒细胞分类仍≥80%或降钙素原仍≥0.5ng/ml或出现真菌感染等多重感染);

  ⒌上消化道反复出血经抑酸、抗炎、止血等治疗未见好转且持续中度以上贫血;

  ⒍重度贫血(HGB小于60g/L);

  ⒎严重电解质紊乱经治疗无法纠正者(血钾低于3.0mmol/L或高于5.8mmol/L,血钠低于130mmol/L或高于150mmol/L,血钙低于2.0mmol/L或高于3.0mmol/L,血磷低于0.8mmol/L或高于1.8mmol/L等);

  ⒏PTA≤20%或INR≥2.6。

  ㈣急性肝衰竭、亚急性肝衰竭、慢加急性(亚急性)肝衰竭、慢性肝衰竭、失代偿期肝硬化出现弥散性血管内凝血。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㈠冠心病

  急性心肌梗死及重度不稳定性心绞痛,冠心病有严重心绞痛反复发作,经规范治疗仍有严重冠脉供血不足表现,冠脉造影检查提示多支血管有中度及以上狭窄,或出现严重心律失常。

  ㈡严重心律失常

  1.器质性心脏病出现持续室性心动过速,经处理无明显好转,血压下降、休克。

  2.严重窦性心动过缓,心电图提示心率<40次/分,有严重心、脑供血不足表现,经药物对症治疗无明显改善。

  3.II度II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心悸、头晕,出现阿一斯综合征,经药物对症治疗无改善,心电图提示II度II型以上房室传导阻滞或Ⅲ度房室传导阻滞。

  ㈢严重器质性心脏病,心脏功能NYHA四级,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㈣高血压

  高血压很高危合并以下靶器官严重损害之一:

  1.心功能NYHA四级;

  2.急性心梗;

  3.肾功能衰竭;

  4.脑卒中。

  ㈤主动脉夹层突然出现持续性刀割样或撕裂样胸痛,经处理不能缓解,心电图无/有心肌缺血性改变,肌钙蛋白阴性,X光胸片现主动脉弓增宽,纵膈增宽等改变,二维超声心动图提示主动脉夹层;

  ㈥急性大面积肺栓塞。

  ㈦大量心包积液(心脏压塞),心脏功能在NYHA三级以上,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㈧主动脉瘤直径≥5cm;主动脉夹层动脉瘤。

  四、肾脏疾病

  ㈠肾病合并严重感染,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㈡各种肾病合并急性肾衰,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急需血液透析治疗。

  ㈢慢性肾脏病IV、V期合并血栓形成或其他重要脏器严重损害,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㈣肾病综合征合并血栓栓塞并发症,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㈤急性、慢性肾功能衰竭合并严重水电解质、酸碱平衡紊乱,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五、血液系统疾病

  ㈠急性白血病;白血病,白细胞﹥100×109/L或血红蛋白<60g/L或血小板<10×109/L。

  ㈡严重出血性疾病,有重要器官、体腔出血的,如原发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血友病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血红蛋白<60g/L或血小板<10×109/L。

  ㈢恶性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合并中度以上贫血或肾功能不全。

  ㈣再生障碍性贫血、骨髓异常综合征,经治疗未见好转,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血红蛋白<60g/L;

  2.血小板<10×109/L;

  3.合并严重感染,如两个肺叶以上的肺部感染、菌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深部真菌感染等。

  ㈤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内的疾病导致弥散性血管内凝血障碍(DIC)。

  DIC诊断标准如下:

  ⒈存在易引起DIC的基础疾病;

  ⒉有下列两项以上临床表现:

  ⑴多发性出血倾向;

  ⑵不易用原发病解释的微循环衰竭或休克;

  ⑶多发性微血管栓塞的症状。体征如皮肤、皮下、粘膜栓塞性坏死及早期出血现的肺、肾、脑等脏器功能衰竭;

  ⑷抗凝治疗有效。

  ⒊实验室检查指标:同时有下列三项以上异常:⑴血小板<100×109/L或进行性下降,肝病、白血病患者血小板<50×109/L;⑵血浆纤维蛋白原<1.5g/L或进行性下降,或>4g/L,白血病及其他恶性肿瘤<1.8g/L,肝病<1.0g/L;⑶3P试验阳性或者血浆FDP>20mg/L,肝病FDP>60mg/L,或D-二聚体水平升高或阳性;⑷PT缩短或延长3秒以上,肝病延长5秒以上,或者APTT缩短或延长10秒以上。

  六、内分泌代谢性、免疫系统疾病

  ㈠糖尿病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1.严重感染,如两个肺叶以上的肺部感染、菌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深部真菌感染、空洞型或播散型肺结核、糖尿病足分级3级及以上等;

  2.酮症昏迷或高渗性非酮症性昏迷、严重酮症酸中毒;

  3.乳酸酸中毒;

  4.急性肾功能不全或CKD Ⅲ期及以上。

  ㈡抗利尿激素不适当分泌综合征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出现低钠血症且血钠低于120mmol/L。

  ㈢甲状腺功能亢进症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白细胞持续低于2×109/L,中性粒细胞低于1×109/L,并出现肺部感染、心内膜炎、菌血症甚至败血症等严重感染。

  ㈣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症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出现高钙危象,血钙大于3.25mmol/L且伴明显脱水。

  ㈤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减退症合并重要脏器功能障碍,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出现以下情形之一:

  ⒈低钙血症,血钙持续小于1.8 mmol/L;

  ⒉癫痫持续状态。

  七、呼吸系统疾病

  ㈠支气管、肺、胸膜疾病引起的呼吸衰竭,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合并营养不良(重度)或需机械通气者或合并其他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或严重感染。

  ㈡支气管扩张症并反复咯血,经规范治疗仍出现大咯血。

  ㈢支气管哮喘持续状态(动脉血氧分压低于60mmHg),反复发作,出现其他重要脏器功能严重损害或合并严重感染,如两个肺叶以上的肺部感染、菌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深部真菌感染等,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

  八、神经系统疾病

  ㈠急性脑血管意外(脑出血、脑梗塞、脑干出血、脑干梗塞、蛛网膜下腔出血、颅内静脉窦血栓形成等),中枢神经系统感染,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仍有严重脑水肿征象或昏迷以上意识障碍。

  ㈡各种脊髓疾病及周围神经疾病致肢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经规范治疗未见好转,出现重要器官功能严重损害。

  ㈢癫痫大发作经规范治疗仍不能有效控制(每周发作大于2次)合并重要器官损害或严重感染,如两个肺叶以上的肺部感染、菌血症、败血症、脓毒血症、深部真菌感染等。

  ㈣重症肌无力和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等疾病严重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经治疗无效。

  九、肿瘤

  (一)甲状腺癌出现重要脏器转移。

  (二)乳腺癌晚期伴重要脏器转移或乳腺癌治疗后出现重要脏器转移性复发的。

  (三)胃癌伴上消化道大出血并低血容量性休克;胃癌穿孔伴弥漫性腹膜炎并感染性休克;胃癌晚期并重要脏器转移或并周围脏器浸润无法手术切除。

  (四)十二指肠或肝门部胆管恶性肿瘤、胰头肿瘤并严重梗阻性黄疸且黄疸指标进行性升高(血清总胆红素>265umol/L)。

  (五)肝癌并门静脉或腔静脉癌栓;肝癌并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癌并重要脏器转移;有癌肿破裂大出血危险(癌肿边缘距离肝包膜≤1cm、肝癌最大径≥6cm);肝癌并血性腹水并重度贫血或需反复输血难以纠正贫血。

  (六)结、直肠癌并完全性肠梗阻;结、直肠癌伴下消化道出血并重度贫血或需反复输血难以纠正贫血;结、直肠癌术中发现肿瘤局部广泛浸润无法手术切除;结、直肠癌并局部重要脏器浸润(如结、直肠癌侵犯膀胱出现血尿或直肠膀胱瘘等)或并重要脏器远处转移。

  (七)食道癌浸润气管出现食道气管瘘;食道癌压迫大血管、神经、气管出现严重并发症(如呼吸困难、低氧血症、ARDS);食道癌并重要脏器转移。

  (八)肺癌并肺不张或严重肺部感染出现呼吸困难、低氧血症、ARDS;肺癌累及双侧主支气管;肺癌并重要脏器转移。

  (九)纵隔肿瘤侵犯或压迫大血管、神经、气管、食道出现严重并发症(上腔静脉压迫综合征、膈肌麻痹、呼吸困难、吞咽困难)无法手术切除;恶性胸腺瘤出现胸腔广泛种植转移;胸腺瘤并发重症肌无力因激素治疗并发难治性肺部感染。

  (十)泌尿系恶性肿瘤并重要脏器转移;双侧肾均有恶性肿瘤;泌尿系恶性肿瘤并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十一)特殊部位(如鼻咽部、口咽部、喉咽部)血管瘤,因进食等因素(血管瘤巨大且位于粘膜下,近期有反复少量出血证据)易致血管瘤破裂并大出血而危及生命,且因部位特殊无法予压迫止血等紧急处理。

  (十二)颅内肿瘤出现严重神经精神症状(如呼吸困难、肢体瘫痪、器质性精神病);颅内巨大肿瘤(最大径≥4cm)并颅内高压症;颅内肿瘤并颅内高压症经脱水治疗症状无明显改善或并发脑疝。

  (十三)鼻咽癌侵犯颅底并重要颅神经受累或伴重要脏器转移;喉癌并呼吸道阻塞或伴重要脏器转移;口腔恶性肿瘤并进食困难或伴重要脏器转移。

  (十四)骨或软组织恶性肿瘤并重要脏器转移;脊柱恶性肿瘤(包括转移性)并椎体病理性骨折出现肢体瘫痪;脊髓肿瘤并肢体瘫痪。

  (十五)各种无法手术的恶性肿瘤患者,出现恶病质并发持续高热(T≥39℃,持续时间≥3天)。

  (十六)腹膜后肿瘤因侵犯或压迫大血管、神经、泌尿道、消化道无法手术切除,并出现严重并发症(如会阴部下肢重度水肿、下肢深静脉或大动脉血栓形成、大小便失禁、重度肾积水、消化道梗阻等)。

  (十七)妇科恶性肿瘤出现急性出血性休克、血性腹水并重度贫血或伴重要脏器转移。

  十、其他

  70岁以上老年病人患符合保外就医规定的严重疾病并发全身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3个器官以上)。


附件2:
  编号:

  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医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委托贵医院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委托单位存档)



  编号:

  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委托书


          医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委托贵医院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病情诊断/妊娠检查,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委托医院)


  附件3:
  编号:

  司法鉴定委托书


          
  现委托贵机构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含服刑能力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委托单位存档)



  编号:

  司法鉴定委托书


          
  现委托贵机构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含服刑能力评定),并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司法鉴定机构)


  附件4:
  编号:

  精神病诊断委托书

          医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委托贵医院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病情诊断、危险性评估,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委托单位存档)


  编号:

  精神病诊断委托书


          医院:
  根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委托贵医院对罪犯    (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罪名:      ;主刑:    ;附加刑:       ;刑期变动:;现刑期起止:;家庭住址:           ;)进行病情诊断、危险性评估,并出具罪犯病情诊断书。
  请予以支持。  

委托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此联交委托医院)


  附件5:
  编号:
  罪犯病情诊断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日

罪名

主刑

原判

刑期

附加刑

刑期变动

现刑期

起止

家庭住址

既往

病史

病情诊断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审核签名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病情诊断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抄送:      人民检察院

  附件6:
  编号:
  罪犯妊娠检查书

姓名

性别

民族

出生

年月日

罪名

主刑

原判

刑期

附加刑

刑期变动

现刑期起止

家庭住址

既往

病史

妊娠

检查

情况

妊娠检查意见

检 查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审核签名:

(医院公章) 年 月 日


  注:妊娠检查必须由两名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公章。
  抄送:人民检察院

  附件7:
  编号:
  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委托单位

罪犯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病情

摘要

诊断

意见

诊断

医师

姓 名

职 称

职 务

医务部/科

复核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院领导

审核

医院公章

院领导签名:               年 月 日    

备注


  注:1.病情诊断必须由2名以上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医师签名,由主管业务院长审核签名,并加盖医院行政公章;诊断医师超过2人的,诊断医师栏目可根据参与诊断的医师实际人数追加行数;2.病情摘要应包括病史、辅助检查、检验和治疗情况; 3.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由医院存档,另一份提供给委托单位。

  附件8:
  福建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
  罪犯病情诊断/妊娠检查书
  编号:

委托单位

罪犯

信息

姓名

性别

出生

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病情

摘要

诊断

意见

诊断医师:             科室负责人:

医务科

复核

医务科负责人:                  年 月 日

院领导

审核

医院公章

院领导:           年 月 日

备注

    等副主任/主任医师参与该罪犯病情诊断集体讨论会。


  抄送:         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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