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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街街道××××业主委员会诉宜兴市××置业有限公司、南京××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分公司物权确认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4783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开发商与小区业主对开发商在小区内建造的房屋发生权属争议时,应由开发商承担举证责任。如开发商无充分证据证明该房屋系其所有,且其已将该房屋建设成本分摊到出售给业主的商品房中,则该房屋应当属于小区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在没有明确取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占有使用该房屋,不能视为业主默示同意由开发商无偿使用,应认定开发商构成侵权。业主参照自该房屋应当移交时起的使用费向开发商主张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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