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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更新时间:2019-01-18   浏览次数:1500 次 标签: 律师管理

文章摘要:

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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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2018年1月12日福建省律师协会第十届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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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回目录

第一条 为加强福建省律师协会(下称“省律协”)律师业务研究和指导工作,提升全省律师整体执业素质和水平,提高服务质量和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福建省律师协会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福建省律师协会专业委员会(下称“专业委员会”)是根据律师业务的不同专业和领域设立的开放性律师业务与法律研究组织。

第三条 专业委员会的设置和调整由省律协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四条 专业委员会的宗旨:组织广大律师积极参与法律业务学习和研究活动,提高全省律师整体业务水平和执业素质,加强省律协内部及对外业务交流和社会服务活动,协助福建省律师协会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下称“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开展律师继续教育培训工作和省内外律师论坛等业务学习、研讨活动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委员的产生与终止 回目录

第五条 专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受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领导和监督。

专业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与福建省律师协会理事会任期相同,可以连任。

福建省律师协会秘书处(下称“秘书处”)负责联系、协调各专业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应在相应业务领域具有较高理论和业务水准,是全省内该专业领域的领军人物;热心律师公益,积极撰写论文,具有较强组织和拓展能力。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可自荐或由各设区市律协推荐,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报请常务理事会批准。

各专业委员会的主任是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的当然委员。

每个专业委员会委员人数根据实际情况由专业委员会主任报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

第七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为省律协会员;

(二)具有五年以上律师执业资历;

(三)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学术造诣、理论水平以及较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品行良好,在各类业务、学术活动中无学术不端行为;

(五)热心于律师业务交流和研讨工作;

(六)本人在最近五年律师执业过程中,未因执业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如在执业前曾在司法机关从事审判、检察工作(担任法官、检察官职务)或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并取得法律职业证书满六年以上的可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

一名律师原则上只能担任一个专业委员会委员。

第八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人选可以通过律师自愿报名、律师事务所推荐或各地市律协推荐等方式,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

每一年度开始后三个月内,根据专业委员会活动情况及委员会履职情况,可适当调整、增减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和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定,提交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会议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九条 专业委员会的秘书可以由主任委员从委员中指定,也可以由主任委员从非委员人选中指定。

第十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其他委员名单由省律协发文,并在“福建省律师协会官网”上公布。

第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委员在下列情况下终止职务:

(一)任期届满;

(二)未参加律师年度注册;

(三)在任期内主动辞职;

(四)在任期内因执业而受到行政机关的处罚或律师协会的处分;

(五)无故不参加或一年内两次不参加专业委员会活动;

(六)在律师论坛或其他业务活动中,有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违反本规则行为的。

委员因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的原因被终止职务的,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并报常务理事会备案;主任、副主任委员有本条第一款第(二)、(三)、(四)、(五)、(六)、(七)项情形需终止职务的,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第三章 工作职责 回目录

第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全省律师开展法律业务学习和探讨活动;

(二)组织全省律师开展本专业及有关的律师实务专题交流;

(三)在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的统一指导下举办律师业务讲座;

(四)配合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举办省内外的律师业务论坛;

(五)承担本专业范围内的疑难法律咨询,组织疑难案件的讨论;

(六)代表省律协参与立法草案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七)代表省律协在本专业领域内开展对外的业务交流;

(八)在省律协的统一领导下,配合其他专门委员会从本法律专业的角度参与律师权益保障、律师执业纠纷调处等工作;

(九)完成常务理事会、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专业委员会每年至少组织全体委员开展可以惠及本省律师的两项活动。

第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专业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经费预算草案,报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

(二)按照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三)组织专业委员会研究成果的交流、汇总、推广;

(四)每年年底向所在专业委员会通报年度工作情况;

(五)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向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汇报本专业委员会上一年的工作,并向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作个人工作述职;

(六)组织承办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活动。

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协助主任开展本专业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和工作,协助主任履行职责。

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未能正常履行职责或年终述职不合格,经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会议提议,报常务理事会决定,可以视情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一)积极参加本专业委员会组织的研讨、论坛、培训等各项活动;

(二)向专业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三)每年完成一篇以上的与本专业委员会业务有关的论文或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的调研、学术讲座等学术活动;

(四)完成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 专业委员会活动 回目录

第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实行民主集中制。专业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应就该委员会的各项研究计划、活动的拟定实施及经费使用事先讨论并征求全体委员的意见后制作相应会议记录。遇有不同意见,主任和副主任可采取书面投票表决的方式以多数票形成有效决议;当不同意见的双方票数相等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各专业委员会实行开放式的律师业务研究工作,吸收和吸引尽可能多的执业律师参与相关律师业务研究和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组织起草的业务操作指引,须经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核后,提请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 专业委员会举办或参加业务活动须至少提前两周填写《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交秘书处报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实施。

第十九条 专业委员会应当重视研究成果的推广,研究成果由省律协全体会员共享。

研究成果推广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举行报告会;

(二)举办业务论坛、业务沙龙;

(三)通过“福建省律师协会官网”发布;

(四)通过《福建律师》或其他行业相关刊物发表;

(五)出版论文集或专著。

专业委员会应当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内,向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提交上一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专业委员会拟举办涉外、涉港澳台及一带一路活动时,应提前两个月向秘书处提交书面活动申请(含合作对象、合作背景及目的、合作方式和内容、经费来源和使用等),并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后方可开展活动。

第五章 活动经费 回目录

第二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经费来源为:

(一)福建省律师协会的拔款;

(二)开展与其他机构的合作研究所获得的研究经费;

(三)各律师事务所、专业委员会委员的赞助;

(四)社会各界的赞助。

第二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每年的工作计划和经费使用预算,应由专业委员会主任会同全体委员共同商定,经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审查后,报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三条 专业委员会活动需要申请活动经费的,费用具体项目、金额应在《专业委员会活动申报单》中列明,并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及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第六章 监督管理 回目录

第二十四条 专业委员会应对每次活动情况保留完整的记录。出席活动的委员须在会议记录或会议纪要上签名。上述材料作为年终总结中委员的履职考核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完成上一年度工作总结及财务支出情况的说明,向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应在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方案的制定工作,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决定报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二十七条 专业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工作总结及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常务理事会下一年度活动经费考核拨付的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则 回目录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的修订由教育及业务指导委员会提出草案,提交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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