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微信 某某制品厂不服某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职工非上班时间参与企业救火致害认定工伤案 更新时间:2023-06-08 浏览次数:1731 次 标签: (2014)参阅案例70号 文章摘要: 【裁判摘要】认定职工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的核心要件是职工所受伤害是否系工作原因所致,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只是认定工作原因的辅助要件。职工在企业发生事故的情况下,积极参与救助,其目的在于减少事故对企业造成的损害,该救助行为的最终受益者是企业自身,即便职工当时并非处于正常上班时间,其为企业实施救助行为亦应当视为工作原因,所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 文章摘要2: 目录 1裁判摘要 2正文 上一篇: 伏××等诉连云港开发区华源市政××工程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 下一篇: 戴某某诉某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