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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11-05   浏览次数:5350 次 标签: 民事主管 追索奖励费 悬赏广告 引资奖励政策 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2003年7月24日[2003]民监他字第14号)
【摘要】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镇政府承诺“对引进独资(外资、合资、内资)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悬赏广告未对引资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树东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文章摘要2:

【解读】政府未履行“引资奖励”承诺引发纠纷属于受案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张树东与平阴县平阴镇人民政府追索奖励费纠纷一案的复函

(2003年7月24日[2003]民监他字第14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平阴镇政府于1996年6月6日下发的平镇政发〔1996〕7号《关于在工业园内引办项目、引进资金、技术和人才的优惠政策》中第七条关于引资奖励的内容属于悬赏广告。镇政府承诺“对引进独资(外资、合资、内资)项目的任何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该悬赏广告未对引资人的主体资格作出限制。张树东作为引资人,完成了引资项目,享有奖励请求权。镇政府未履行承诺引发的纠纷,系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张树东完成招商引资的行为不是经营活动,不适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所禁止的“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规定。

  故原则上同意你院审判委员会的倾向性意见,即张树东要求镇政府履行承诺的主张应予支持。原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应依法再审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