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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0   浏览次数:166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京劳社仲[2003]72号,2003年9月22日)

文章摘要2:

关于对《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的复函

(京劳社仲[2003]72号,2003年9月22日)

房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农民工超过劳动年龄有关待遇问题如何处理的请示》(房劳社字[2003]66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的养老年龄男性为年满60周岁,女性在工人岗位的为年满50周岁。因此,用人单位招用超过养老年龄的人员,双方发生因工资、保险(含因工伤残、亡、职业病)、福利、经济补偿及赔偿等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应受理。 

  二、用人单位招用的人员系农业户口,且招用时其在劳动年龄内,达到养老年龄后未及时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手续,仍在用人单位工作,发生劳动争议劳动仲裁部门应予受理,并应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依法维护其劳动年龄之内的合法权益;超过劳动年龄部分,应参照《民法通则》等价有偿的原则,只保护其应得的劳动报酬,对于其他争议,应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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