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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举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5-02   浏览次数:38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举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劳社函[2006]420号)
【摘要】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遭受意外伤害昏厥人事不省,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造成伤害的直接证据,但有抢救或经治医疗机构诊断结果证据证明是外伤造成、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职工外伤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68条第1款第5项规定,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工伤。
二、本复函前条所述直接认定为工伤适用条款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文章摘要2:

福建省劳动和保障厅关于工伤认定举证等有关问题的复函

闽劳社函[2006]420号

泉州市劳动保障局:

  你局《关于对鲤城区江南联兴塑胶厂员工侯西福所受伤害应如何认定的请示》(泉劳社[2006]27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遭受意外伤害昏厥人事不省,劳动保障部门无法取得造成伤害的直接证据,但有抢救或经治医疗机构诊断结果证据证明是外伤造成、用人单位又无法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职工外伤是非工作原因造成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第68条第1款第5项规定,即:“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直接认定为工伤。

  二、本复函前条所述直接认定为工伤适用条款仍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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