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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6行终11号

更新时间:2019-02-10   浏览次数:259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闽06行终11号
【提示】职工违反劳动纪律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要点】《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即使职工存在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也不影响工伤认定。
【裁判摘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国务院法制办《关于职工违反企业内部规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认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规定,就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对于“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应做目的或原因来理解,上、下班是用于限定途中的目的和原因,其强调的重点是途中,只要职工是为了开始或结束工作而往返于单位和住处即可,时间因素原则上不应受到提前或推迟的影响。即使职工因属于违反劳动纪律,存在迟到或早退情形,也只是应当受到劳动纪律的制裁,但并不影响其“上下班途中"的认定,即职工是否存在违反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的情形,并不是工伤认定应当考量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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