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17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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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劳社部函〔2001〕48号)
【摘要】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摘要】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文章摘要2:
【备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2003年、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中没有蓄意违章情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蓄意违章”的复函
(劳社部函〔2001〕48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请求解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有关规定的函》(黑政函〔2001〕44号)收悉。
关于《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中第9条第(五)项规定的“蓄意违章”,是专指十分恶劣的、有主观愿望和目的的行为。在处理认定工伤的工作中,不能将一般的违章行为,视为“蓄意违章”。
二00一年四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