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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更新时间:2019-02-15   浏览次数:1369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1994年9月15日)

文章摘要2: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的复函

(1994年9月15日)

国家旅游局:

  你局《关于加强旅行社质量管理,保护旅游者权益的请示》(旅发〔1994〕059号)收悉。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准,现函复如下:

  一、为加强对旅游行业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原则同意对旅行社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请你局对《实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定的规定》进一步修改后下发实施。

  二、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是保障旅游者权益的专用款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每年的财务检查和审计,并将情况报送财政、银行、审计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保证金及利息归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提取一定的保管费用。

  三、请你局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对旅行社的宏观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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