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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2行终174号

更新时间:2019-02-16   浏览次数:32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闽02行终174号
【裁判摘要】《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伤亡的,应否认定为工伤问题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82号),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因无证驾驶机动车、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事故导致伤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该答复是针对原《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中的“治安管理”如何理解问题,答复认为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工伤。2011年1月1日施行的新修改的《工伤保险条例》已将职工违反治安管理伤亡不得认定工伤的条款取消,因此无牌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再作为是否认定工伤的依据。再者,何某某虽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但其驾驶行为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换言之,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与何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是否无牌没有因果关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交警部门确认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何某某不负事故责任,厦门人社局据此认定何某某为工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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