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奉行初字第1号
更新时间:2019-02-17 浏览次数:268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09)奉行初字第1号
【裁判摘要】原告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复员进入企业后,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被告已在2006年7月21日对原告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并经伤残鉴定原告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的待遇。现在原告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裁判摘要】原告在军队服役期间因公负伤致残,复员进入企业后,左股骨慢性骨髓炎复发,被告已在2006年7月21日对原告作出视同工伤的认定结论,并经伤残鉴定原告已经享受了工伤保险的待遇。现在原告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