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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饮酒或者酒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更新时间:2019-02-17   浏览次数:128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文章摘要2:

问题:饮酒或者酒后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解析:《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规定,职工醉酒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亦规定职工符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醉酒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规定,醉酒阀值≥80(mg/100mL)。因此,单纯的饮酒或者酒后但未达到醉酒标准的,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四、《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无法获得上述证据的,可以结合相关证据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十条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中的醉酒标准,按照《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4)执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依法出具的检测结论、诊断证明等材料,可以作为认定醉酒的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2.如何理解“醉酒导致伤亡”。

  现实生活中,由于人的个体差异,何种程度属于醉酒以及该醉酒行为在多大程度上导致了伤亡事故的发生往往因人而异,很难有统一的标准和尺度来把握与鉴别。为了便于操作,我们认为只要在发生事故时,其他知情人对伤亡职工是否喝了酒能明显的感知,则可认定为醉酒导致伤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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