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尔普法|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文章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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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能否认定为工伤?
解答: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解析:2003年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010年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为职工因“故意犯罪”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仅保留故意犯罪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项,不再将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行为排除在工伤认定范围之外。因此,过失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不影响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另外,需要明确的是,“治安管理”不包括“交通管理”,《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为明确被排除在外,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排除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的范围之外。
法条链接
《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
(三)自残或者自杀;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不属于工伤的情形】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三、《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司法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工伤认定行政案件,在认定是否存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本人主要责任”、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和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等情形时,应当以有权机构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结论性意见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等法律文书为依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事故责任认定书和结论性意见的除外。
前述法律文书不存在或者内容不明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就前款事实作出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其提供的相关证据依法进行审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认定,应当以刑事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结论性意见为依据。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认定劳动保障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11.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犯罪和违反治安管理不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是指伤亡职工自身存在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该行为与职工的伤亡存在必然联系或者是造成其伤亡的原因,否则职工的伤亡只要符合条例第十四、十五条的规定,仍应认定为工伤。另外,职工是否存在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以职权部门做出明确的认定为依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处理工伤案件时无权自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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