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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3-07-16   浏览次数:207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可以支持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判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文章摘要2:

解答: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法院可以支持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判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解析: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将丧失认定工伤和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规定: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这里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的期间是指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之情形。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职工发生事故后,首先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然后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主张相关权利。如果用人单位和用人单位以外主体均未按照规定期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由于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以认定工伤为前提,工伤职工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已不能实际行使,在此情况下,根据《安全生产法》第4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法院可以支持工伤职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权,判令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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