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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尔普法|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能否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更新时间:2024-04-19   浏览次数:2910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解答:延长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文章摘要2:

解答:延长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围。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解析: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六规定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结论的制度,故劳动能力鉴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延长停工留薪期属于劳动能力鉴定范畴,同样不属于行政赋予或者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当事人对于延长停工留薪期不服,不属于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工伤治疗期间的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修订)

  第七条 工伤职工或其亲属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停工留薪期发生争议的,可向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对设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不服的,自收到确认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确认。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确认,并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停工留薪期的确认为最终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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