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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擅自采伐烧木、枯死木和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更新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125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擅自采伐烧木、枯死木和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2003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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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擅自采伐烧木、枯死木和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座谈纪要》

(2003年11月5日)

  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枯死木行为如何处理问题

  根据《森林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和《国家林业局关于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枯死木行为如何处理问题》规定,凡采伐林木,包括采伐火烧迹地木、枯死木等自然灾害毁损的林木,都必须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并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而擅自采伐林木数量较大的,应按照《刑法》、《森林法》有关规定,分别定性为盗伐或者滥伐林木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二、关于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构成犯罪的标准问题

  根据《刑法修正案(四)》立法精神,会议认为“非法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与“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构成犯罪数额的标准,一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 《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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