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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

更新时间:2019-02-21   浏览次数:4399 次 标签: 开具发票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16号
【裁判摘要】关于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发票是否错误。经查,营丰公司在上诉理由中提出了要求改判鹏达公司开具发票的请求,二审法院对该项请求应当进行处理。鹏达公司收取了营丰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应履行为营丰公司开具相应发票的法定义务。二审中,鹏达公司确认已为营丰公司开具13407197元金额的发票,营丰公司主张鹏达公司还应开具25743812.62元工程款发票,未超出剩余已付工程款未开发票的金额,应予支持,故二审改判鹏达公司向营丰公司提供25743812.62元的工程款发票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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