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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1号

更新时间:2019-03-01   浏览次数:348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41号
【裁判摘要】本案二审判决系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据利华公司所述,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指控,于2016年12月30日由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刑事裁判文书,均发生在本案二审判决作出之后。利华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已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鉴于本案民间借贷纠纷已审结,利华公司如有充分证据证明本案尚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中止执行并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但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主张本案应裁定驳回起诉,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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