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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更新时间:2021-05-11   浏览次数:440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摘要】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文章摘要2: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交通运输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的复函

(国法秘复函[2017]866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引起的行政协议争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函》(交法函[2017]47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政府特许经营协议等协议争议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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