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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359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民终83号

更新时间:2023-07-04   浏览次数:4172 次 标签: 名义出资人 实际出资人 股东资格

文章摘要:

谢志辉诉张建华、华粤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实际出资却未享有股东权利股东资格认定
【裁判要旨】在公司对内纠纷中,认定实际出资人是否具有股东资格,应综合审查其是否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出资、是否获得公司其他股东过半数的同意、是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等实质要件。出资人虽已实际出资但没有实际享有股东权利的,应认定其未取得股东资格。
【案件索引】一审: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15)梅兴法民二初字第359号(2015年10月29日);二审: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14民终83号(2016年3月18日)

文章摘要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