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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

更新时间:2023-01-09   浏览次数:211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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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 回目录

1.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2.人民法院告知事项;

3.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

【解读】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1)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

(2)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4.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人民法院告知事项 回目录

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确认送达地址适用范围 回目录

1.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隐含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内容。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该条款规定针对的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即发动程序的一方,由于其在发动程序时有充分机会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故其未提出书面变更请求的,以其一审程序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并不损害其诉讼权利。《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五条的规定针对的是诉讼双方当事人,由于审判监督程序并非通常诉讼程序,且程序启动的事由和原因比较复杂,在通常诉讼程序终结后,如果送达地址确认书仍然在审判监督程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则很有可能损害被动一方的诉讼权利。故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并未规定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审判监督程序。就执行程序而言,由于其本身是生效判决胜诉方实现权利的通常方式,当事人对执行程序的启动存在合理预期,且程序启动事由相对简单,故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执行程序不会产生损害当事人诉讼权利问题。

2.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

(1)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

(2)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不能或无法确认送达地址的处理 回目录

1.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1)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2)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3)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4)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提示】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2.依上述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

(1)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陈其象律师提示1:诉讼代理人确认送达地址 回目录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解读】对于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诉讼而本人并不到场的,诉讼代理人能否确认送达地址,审判实践中曾经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接收诉讼文书是诉讼代理人当然的代理事项,亦不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需要特别授权的情形。因此,除非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外,诉讼代理人所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确认送达地址是诉讼代理人当然的代理事项。除授权委托书中明确排除外,诉讼代理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上签名与当事人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权威解读:《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几个问题

陈其象律师提示2:福建省高院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特殊规定 回目录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5、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将当事人在其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签字确认笔录上载明的地址视为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对法院已经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已经受领,但其后再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在该案件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程序和该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受理的涉及该当事人其他案件中均适用,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理解与适用】 关于当事人在一案件中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可否适用于同一时期的其他案件,《简易程序规定》和《法院专递邮寄送达文书规定》均未对此作出规定,导致审判实践中对此有不同意见。实践中遇到的情况是,当事人在同一时期的甲案是原告,在乙案是被告,但在乙案中却避而不见;另外还有的当事人在同一时期,在不同级别或相同级别的法院参与了多起诉讼,在对其有利的案件审理中积极提供了送达地址确认书,而在同一时期审理的对其不利的其他案件中却不予应诉或者拒绝提供有效的送达地址,以规避法律或者拒绝履行相应的义务,达到拖延诉讼的目的。有观点认为,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作出的一种承诺,即承诺该地址为有效的送达地址,具有契约性的特点,基于这种契约性,在特定的相同时期,在不同的案件当中应当均为有效。我们认为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当事人要求对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保密。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第五条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笫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笫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法官行为规范》的通知

  第五十八条 有关当事人要求退还材料原件

  应当在核对当事人提交的副本后将原件退还,并由该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归档备查。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5、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将当事人在其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签字确认笔录上载明的地址视为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对法院已经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已经受领,但其后再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在该案件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程序和该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受理的涉及该当事人其他案件中均适用,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经典案例 回目录

·黄美霞、王宗红民间借贷纠纷审查与审判监督案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3507号

【裁判要旨】受送达人未向法院提供送达地址,但如果在原审法院审理的若干涉及该送达人的民商事案件中,该受送达人留有确认的固定联系地址的,法院可将应诉材料送达至该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关于“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的规定,以邮寄方式送达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北海银河生物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永星电子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最高法民终935号

【裁判摘要】送达地址确认书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二审法院按照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地址和收件人邮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合法——本院在二审开庭前向银河天成、姚某某、潘某1、潘某2的一审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所载明的地址和收件人邮寄应诉通知书、传票等法律文书,该《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明确适用于各个诉讼阶段,包括一、二审程序,在当事人未向人民法院告知变更送达地址前均为有效送达地址,故二审送达程序合法。银河天成、潘某1、潘某2认为本案二审送达程序存在不当,于法无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最高法民申1898号

【摘要】被羁押当事人在看守所当着法官面签署《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有效——经查,原审法院经办法官于2019年6月10日到晋江市看守所对在押人员李××进行调查,李××确认收到了法院之前寄送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并于当日发表了答辩意见和质证意见,表示对借款事实无异议,对签字保证、提供抵押担保的事实也无异议。李××在法官面前签署了《送达地址确认书》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其妻子庄××为本案诉讼代理人,并明确送达地址为:泉州市丰泽区。该地址为李××、庄××在泉州共同的住所,在2019年1月9日庄××恋向本院刑三庭邮寄的EMS信件封面上,庄××使用的亦是该地址。另外,原审法院于2019年6月13日向庄××该住址邮寄送达开庭传票,邮件面单显示有人代为签收。综合以上情况,本院认为李××授权其妻庄××进行诉讼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授权委托行为,其所确认的送达地址是李××、庄××在泉州共同的居住地,原审法院通过法院专递向该地址寄送的开庭传票亦有人代为签收,是有效送达。在此情形下,庄××拒不到庭参加一审诉讼,应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一审法院对此不存在违反程序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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