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送达地址确认书风险防范
文章摘要:
2.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本案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如果将律师事务所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应当在代理结束时变更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免发生争议。
文章摘要2:
风险点分析 回目录
1.原告立案时必须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否则不予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笫七条的规定处理。”当事人未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属于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经人民法院限期补正后没有补正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2.被告或者第三人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必须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3.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因此,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将产生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的法律效果,诉讼代理人务必谨慎确认当事人送达地址。
4.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和当事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申请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隐含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效力及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
根据上述规定,确认的送达地址仅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不适用于申请再审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该条款规定针对的提起上诉、申请再审和申请执行的一方当事人,即发动程序的一方,由于其在发动程序时有充分机会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故其未提出书面变更请求的,以其一审程序中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并不损害其诉讼权利。因此,当事人作为再审申请人的,其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也适用于申请再审程序。
但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明确规定金融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适用于该案件的申请再审程序。
5.确认的送达地址仅适用于本案其他程序,而不能适用于其他案件。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2)但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第6条明确规定金融案件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地址适用于和该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受理的涉及该当事人其他案件。
6、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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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送达地址确认书填写的确认送达地址应当准确,否则将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2、如将律师事务所地址确认为当事人送达地址,应当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约定并经当事人确认,写明确认送达地址的法律后果以及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事务所和法院等内容,并且明确约定律师事务所向当事人发送法律文书的接收地址及其法律后果。
2、委托代理合同应当写明律师事务所地址仅作为律师代理期间确认的送达地址,并由当事人确认代理结束后的确认送达地址,由当事人签署《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见附件)在代理结束后提交给法院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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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本案一审、二审和执行程序,如果将律师事务所地址确认为送达地址,应当在代理结束时变更送达地址确认书,以免发生争议。
法条链接 回目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未书面变更送达地址的,其在第一审程序中确认的送达地址可以作为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
【提示】我们认为基于法律的规范性要求,同一当事人在同一时期不同案件提供的送达地址确认书不能在其他案件中使用,只能作为人民法院明确当事人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地址的参考。——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第421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四条第三款 当事人在第一审、第二审和执行终结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笫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人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和执行程序。当事人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人民法院。当事人未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七、因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民事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直接送达的,民事诉讼文书留在该地址之日为送达之日;邮寄送达的,文书被退回之日为送达之日。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枓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人民法院按照上述地址进行送达的,可以同时以电话、微信等方式通知受送达人。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规范金融案件审理和执行的若干意见(试行)
5、当事人未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将当事人在其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等诉讼文书、签字确认笔录上载明的地址视为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对法院已经以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且已经受领,但其后再向该地址送达诉讼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6、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方式明确告知当事人,其确认的送达地址在该案件二审、执行、申请再审程序和该案件审理期间本院受理的涉及该当事人其他案件中均适用,如有变更应及时告知法院,否则其后向该地址送达文书被拒绝签收的,视为已经送达。
附件 回目录
附: __________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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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由 │ │ 案号 │ ( ) 字第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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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
│对当事人│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
│填写送达│ 一 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
│地址确认│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
│书的告知│地为送达地址。 │
│事项 │ 二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
│ │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
│ │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
│供的自己│送达地址: │
│的送达地│邮政编码: │
│址 │收件人: │
│ │电话(移动电话): │
│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对│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
│自己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
│地址的确│ │
│认 │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
│ │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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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考 │ │
├────┼──────────────────────────────────────┤
│法院工作│ │
│人员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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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样式供所有民事案件使用。
2.当事人填写本表前,应当仔细阅读表中第一栏内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书面告知;当事人阅读有困难的,法院工作人员应当向其口头告知。
3.本表中当事人的送达地址应当由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的代理人填写;当事人因文化水平限制不能书写,又没有代理人的,可以口述后由法院工作人员代为填写,并经两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宣读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名或捺印确认。
4.当事人的电话号码应当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和移动电话。
5.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送达地址的,或者当事人要求对《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的内容保密的,应当在备考栏内注明。
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 回目录
人民法院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由 | 案号 | ( )字第 号 | |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告知如下: 一、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依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二、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 ||
当事人提供的自己的送达地址 | 当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 送达地址: 邮政编码: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 ||
当事人对自己送达地址的确认 | 我已经阅读了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送达地址是准确、有效的。 当事人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 月 日 | ||
备考 | |||
法院工作人员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