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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1002民初2269号

更新时间:2019-03-14   浏览次数:299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甘1002民初2269号
【裁判摘要】本院认为,原告是被告巴家咀水文站的职工,其在被告巴家咀水文站所属的太白梁水文站防汛值班时受伤,被告巴家咀水文站本应按规定为原告申报工伤,被告巴家咀水文站未及时申报,原告申报时已过申请时效,现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巴家咀水文站承担损失应予以支持。被告巴家咀水文站虽是被告庆阳市水务局的下属单位,但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经费,有能力和资格承担民事责任,被告庆阳市水务局与原告无劳动关系,也不是被告巴家咀水文站的经费拨付单位,原告起诉被告庆阳市水务局承担责任无法律依据,对原告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巴家咀水文站辩称原告起诉的诉讼时效已过,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2012年6月24日受伤后,一直断断续续用药治疗至2016年10月29日,原告2017年4月28日起诉是在治疗终结后1年内,原告诉讼未超过时效,对被告巴家咀水文站该辩解意见不予支持。原告的损失为共计194888.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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