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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372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7)豫17刑终203号
【提示】公司土地被查封,转让公司全部股权可能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裁判摘要】被告人刘某某作为某某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知道该公司的房产因民事诉讼已被人民法院查封的情况下,故意处置该财产,数额达13718371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涉案的民事纠纷已经调解结案,且已经履行完毕,没有给案件的债权人造成损失。同时,被告人某某与郭某某签订的转让协议,依照现行的法律规定,亦不能对抗人民法院查封、处置财产。综上,被告人刘某某处置人民法院查封财产的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对刘某某所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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