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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62号

更新时间:2019-03-18   浏览次数:3427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1562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王船口村九队、六队、七队召开村民会议制定了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符合法律规定,对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具有约束力。郑洪权、李启慧请求分配剩余土地补偿费,系对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一审、二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裁定驳回郑洪权、李启慧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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