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启民二初字第0448号;(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948号
更新时间:2023-07-08 浏览次数:297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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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村委会擅自调整承包土地引发纠纷法院应予受理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直接选择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05)启民二初字第0448号;(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948号
【裁判要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因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发生的纠纷,当事人直接选择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案号】(2005)启民二初字第0448号;(2005)通中民一终字第09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