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49号
更新时间:2023-05-07 浏览次数:452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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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6)最高法民申749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经大平掌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现李××的诉讼请求是针对“谁开发归谁”这一经大平掌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二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当。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应当经大平掌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对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进行调整。现李××的诉讼请求是针对“谁开发归谁”这一经大平掌小组会议讨论决定的分配方案提出的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故二审裁定驳回李××的起诉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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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篇: (2006)修民初字第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