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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春祥等与满洲里经济合作区公用事业管理处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上诉案——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的归责原则

更新时间:2019-03-19   浏览次数:2346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裁判要旨】以待证事实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依据,主要是根据待证事实的性质来分配举证责任。本案中窨井属于物的行为产生的侵权责任问题,物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应当加以明确地证明。窨井属于静态的物,物的行为以物的具体介入并在损害的发生中引起了积极的、因果关系的作用为条件,因此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并在促使损害产生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应由受害方加以证明,而管理者则要证明其尽到了管理职责。
【案号】 一审:(2015)满民初字第162号;二审:(2015)呼民终字第4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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