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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84号

更新时间:2019-03-20   浏览次数:507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最高法民再84号
【争议焦点】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是否必须通过诉讼方式?
【裁判要旨】根据《优先受偿权批复》第四条关于“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之规定,原一审、二审法院有关施工方发函仅是主张享有优先受偿权,而没有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认定有误,通过发函的形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认定为行使该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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