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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4民终476号

更新时间:2019-03-21   浏览次数:254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辽14民终476号
【裁判要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本集体的荒山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承包的,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情形,无需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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