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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8民终1453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334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8民终1453号
【裁判要旨】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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