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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31行终79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3424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7)湘31行终79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农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的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上述规定,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先由行政部门进行解决。本案中,吉首市农业局对钟克珍提交的关于解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申请符合上述规定。但吉首市农业局2017年6月19日作出的《关于钟克珍请求解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报告的回复》,没有对钟克珍的请求事项作出具体的结论,即对钟克珍是否满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条件应予以明确,因此,吉首市农业局该答复实际上属于不予答复,其行为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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