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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273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308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晋民申字第273号
【裁判摘要】《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发包时,土地承包方案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土地承包的程序是(1)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2)承包小组依法拟定承包方案;(3)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4)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5)签订承包合同。村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方案是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村民大会决定。但这里的“经过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是指“土地承包方案”,而非每户村民的土地承包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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