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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4民终829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05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黔04民终829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之规定,村委将李福芬户田地合并给张学友户“继承”的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损害了李福芬户或其他村集体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该行为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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