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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161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3885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5)松民一终字第1161号
【裁判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关于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的规定,二龙山村委会现任主任陈文学无权变更或解除王德信的林地承包合同。王德信基于林地承包经营权有权获得补偿费,一审法院认定王德信取得补偿费没有法律根据,属于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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