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1行终233号
更新时间:2019-03-23 浏览次数:2291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鲁01行终233号
【裁判摘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协调职责的问题,由于原审法院对张坊乡政府管区书记马盛礼和张坊乡北赵村原负责人赵光治的调查,是在同日相同地点分别进行调查的,马盛礼和赵光治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上诉人对两份笔录虽都有异议,但其陈述与笔录中被调查人陈述事实基本一致,只是对退地的先后顺序及乡政府是否有权干涉本村土地调整有异议,因此,能够说明被上诉人接到投诉后进行过调解,本院予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强制调解的事实发生,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行政调解造成,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摘要】关于被上诉人是否履行了协调职责的问题,由于原审法院对张坊乡政府管区书记马盛礼和张坊乡北赵村原负责人赵光治的调查,是在同日相同地点分别进行调查的,马盛礼和赵光治的调查笔录相互印证,上诉人对两份笔录虽都有异议,但其陈述与笔录中被调查人陈述事实基本一致,只是对退地的先后顺序及乡政府是否有权干涉本村土地调整有异议,因此,能够说明被上诉人接到投诉后进行过调解,本院予以确认。在调解过程中,没有强制调解的事实发生,并未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主张的经济损失,并不是行政调解造成,上诉人要求行政赔偿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文章摘要2:
上一篇: 商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商行初字第8号
下一篇: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