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判决谢某某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
更新时间:2021-08-13 浏览次数:221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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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天津滨海新区法院判决谢某某妨害公务、故意毁坏财物案——拒绝签字且辩解不构成犯罪的亦可认定为坦白
【案号】(2018)津0116刑初8003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到案后,即使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其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
【案号】(2018)津0116刑初80031号
【裁判要旨】行为人到案后,即使拒绝在讯问笔录上签字,且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但如果其能对主要犯罪事实如实供述的,依然可以认定其构成坦白情节。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对其坦白情节的认定。
文章摘要2: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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