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上次编辑的词条“”还未发布,赶快去处理吧! ×
讼也  > 所属分类  >  行政经典案例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798号

更新时间:2019-03-25   浏览次数:2218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798号
【裁判摘要】对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法律规定或单位设定的工作时间,还应根据职工实际工作情况等综合认定。职工因长时间持续工作而在工作场所所作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应视为职工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本案中,按照富华公司作息时间,职工上午上班结束后的午餐时间在11时50分左右,12时30分即需要继续上班。嵇道军当日上午上班后在富华公司用完午餐后即回办公室,于12时10分左右在办公室突发疾病,嵇道军突发疾病的场所为办公室,突发疾病的时间距正常上班时间很短,这种在工作间隙、在办公场所进行的短暂的、必要的休整时间,与职工完全脱离工作岗位下班休息时间不同,应视为工作时间的一部分,故应当认定嵇道军属于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疾病。南通人社局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款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的规定,对嵇道军突发疾病死亡的情形视同工伤并无不当。

文章摘要2:

标签

暂无标签

相关词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