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522民初4363号
更新时间:2019-03-30 浏览次数:391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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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摘要:
【案号】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豫0522民初4363号
【裁判摘要】为防范土地出租者任意解除合同或随意涨价,不致给承租者为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而在土地上的前期投入造成极大损失,国家在原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基础上规定了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集约化经营者。在此基础上,出租土地的农户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
【裁判摘要】为防范土地出租者任意解除合同或随意涨价,不致给承租者为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而在土地上的前期投入造成极大损失,国家在原有“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置的基础上规定了三权分置即“所有权"、“土地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分属不同的主体,即所有权归集体,承包权归农户,经营权归集约化经营者。在此基础上,出租土地的农户不得任意解除合同,除非双方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合同的事由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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