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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F(2017)晋05民终1611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4172 次 标签: 暂无标签

文章摘要:

【案号】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F(2017)晋05民终1611号
【裁判要旨】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经发包方同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行使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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