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吉02民终851号
更新时间:2019-03-31 浏览次数:2420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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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号】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吉02民终851号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实质为相邻的二块承包地具体边界问题,故本案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上述规定,李德生可到相关部门明确土地权属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应驳回李德生的起诉。
【裁判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当事人争议的实质为相邻的二块承包地具体边界问题,故本案应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该纠纷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上述规定,李德生可到相关部门明确土地权属后另行主张权利。本案应驳回李德生的起诉。